主 旨:
配合本行於94年12月 6日修正發布「銀行業輔導客戶申報外匯收支或交易應注意事項」,自即日起,證券商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之相關交割款項及結匯事宜,依說明辦理,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會員。
說 明:
一、證券商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與委託人交割款項及費用之收付,及其結匯事宜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交割款項及費用委託人指定以外幣交割者:相關款項之收付以外幣為之,不得以新台幣支付,其結匯事項由委託人依「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辦法」之規定逕向銀行業辦理結匯。
(二)交割款項及費用委託人指定以新台幣交割者:相關款項之收付以新台幣為之,不得以外幣支付,其結匯事項由證券商依「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辦法」之規定,檢具本行同意辦理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業務文件,逕向銀行業辦理結匯,其結匯金額不計入證券商或委託人之當年累積結匯金額。
二、本函發布前,委託人指定以新台幣交割款項並已買入之外國有價證券部分,屆時賣出或本益返還等相關款項,證券商得以新台幣或外幣支付委託人。
正 本:
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
副 本: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本行金融業務檢查處、本局簽證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