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
請轉知 貴屬營業單位,自本(九十二)年七月一日以後,若偶有客戶請兌換舊版新臺幣鈔券(新臺幣發行五十週年紀念性五十元塑膠鈔券除外)及八十一年及八十二年版之五十元鎳黃銅幣,基於為民服務理念,仍請酌情代為收兌,再轉存往來之臺灣銀行發庫行;或委婉說明,請客戶前往各地臺灣銀行兌換,請 查照。
說 明:
承 貴行(局、社、信用部)協助辦理回收舊版新臺幣券幣業務,即將於本(九十二)年六月三十日屆期,謹致謝忱。
正 本:
各金融機構(含郵政儲金匯業局、信用合作社、農、漁會信用部)
副 本:
臺灣銀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