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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旨: 金融機構辦理「指定用途信託資金投資國外有價證券」業務之名稱,自即日起修正為金融機構辦理「特定金錢信託投資國外有價證券」業務

發文字號:中央銀行外匯局94.3.18台央外伍字第0940013802號函

停止適用日期:

094.09.19

主  旨:

本局94年 2月 4日台央外伍字第0940000453號函訂定之金融機構辦理「指定用途信託資金投資國外有價證券」業務,受託經理信託資金投資國外有價證券之種類與範圍之名稱,自即日起修正為金融機構辦理「特定金錢信託投資國外有價證券」業務,受託經理信託資金投資國外有價證券之種類與範圍,請查照。

說  明:

一、配合本行94年 3月 9日台央外柒字第0940000571號令修正發布「銀行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第14條規定(將「指定用途信託」之用語更名為「特定金錢信託」)辦理。

二、旨揭函件,其中說明部分有關「指定用途信託資金投資國外有價證券」之用語,均修正為「特定金錢信託投資國外有價證券」。

三、金融機構辦理本項業務之相關事宜,仍請依照旨揭函件之規定辦理。

正  本:

各承辦特定金錢信託投資國外有價證券業務之金融機構

副  本: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本行金融業務檢查處、本局簽證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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