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oot>
  <Letter>
    <Subject>【合理經營業務】私立學校存款或借款應以登記之法人名稱為之</Subject>
    <EngSubject></EngSubject>
    <AnnounceDate>19790605</AnnounceDate>
    <Content>主旨
貴  若有辦理私立學校借款(或存款)者，應以該校所登記之法人名稱為之，請參辦。說明
一、私立學校有以法人董事會或其代表人名義與各金融機構往來者，其權利義務之主體依法仍為該法人，而非董事會或其代表人。惟於關係人間可能因誤解而生糾葛。二、因此，法人董事會或其代表人代表法人與各金融機構往來時應以法人登記之名稱行之。至於法人為其內部財務處理之便，尚須另行開立董事會專戶者，應以附帶標明方式為之，以避免誤會。機關備註
正本：各金融機構副本：主旨
說明
機關備註</Content>
    <EngContent></EngContent>
    <Stop>True</Stop>
    <StopDate></StopDate>
  </Letter>
  <Letter>
    <Subject>【合理經營業務】銀行應注意檢討防範「假進口，真結匯
」或「真進口，不結匯」等詐騙案件，並加強對客戶徵信</Subject>
    <EngSubject></EngSubject>
    <AnnounceDate>19910301</AnnounceDate>
    <Content>主旨
近年來先後發生智慧型經濟犯集團以「假進口，真結匯」或「真進口，不結匯」等方式詐騙鉅額資金情形，請  注意檢討防範並加強對客戶之徵信工作，以免遭受類似損失。說明
一、「假進口，真結匯」案，係不肖進口商利用其有關係之企業，相互以假買賣方式虛飾營業額，同時勾結國外不法集團，以假造單據押匯，虛增進口實績，憑以向往來金融機構要求增加授信額度，或至其他金融機構申請融資。當金融機構對其授信達一定金額後，即不再履約還款或贖單。二、「真進口，不結匯」案，係詐騙集團利用其經營木業、航運上關於原木提貨、報關等專業知識，以一貫作業方式，向國內多家銀行申請開狀進口原木，當最後一筆貨物抵埠後，即憑船務公司簽發之授權書及提貨單等向海關詐提貨物轉售；其他依正常手續贖單提貨之授信，到期則不履約還款。機關備註
正本：各金融機構副本：主旨
說明
機關備註</Content>
    <EngContent></EngContent>
    <Stop>True</Stop>
    <StopDate></StopDate>
  </Letter>
  <Letter>
    <Subject>【合理經營業務】釋示農漁會信用部辦理以共有耕地為抵
押之擔保放款可否免徵取其他持分人同保證</Subject>
    <EngSubject></EngSubject>
    <AnnounceDate>19881224</AnnounceDate>
    <Content>主旨
有關宜蘭縣員山鄉農會建議農漁會信用部辦理以共有土地(耕地)為抵押之擔保放款，可免徵取其他持分人共同參加保證或徵取「分管圖」或「分耕證明」乙案，復如說明二，請　查照。說明
一、依據財政部77.12.13. 臺財融字第七七０四四０三五一號函辦理。二、金融機構為保障債權之歸收，擔保物處分有困難者，原則上不宜作為放款之正式擔保品，農漁會信用部辦理以共有土地(耕地)為抵押之擔保放款，是否可免徵取其他共有人共同參加保證，或徵取「分管圖」或「分耕證明」並經共有人簽章認明，似應視該擔保物之處分有無困難而定。機關備註
正本：臺灣省政府財政廳副本：財政部金融司主旨
說明
機關備註</Content>
    <EngContent></EngContent>
    <Stop>False</Stop>
    <StopDate></StopDate>
  </Letter>
  <Letter>
    <Subject>【合理經營業務】客票融資備償餘額應以存款科目處理</Subject>
    <EngSubject></EngSubject>
    <AnnounceDate>19851028</AnnounceDate>
    <Content>主旨
承詢外國銀行在臺分行辦理客票質押借款，有關「備償餘額」應否視為存款等乙節如說明二，請  查照。說明
一、覆  貴所74.09.10. (74)綜字第一五五號函。二、依照銀行業務處理慣例：經常性交易事項，應以經常性業務之會計科目處理。借款人所提供做為借款副擔保之託收票據，其票據有關之撥存與撥付，係屬銀行經常性交易事項，應以存款業務之會計科目處理。至於應歸何種存款類別，宜視業務需要，由銀行與存款人以契約定之，并應依其所屬存款種類計提法定準備金。機關備註
正本：資誠會計師事務所副本：主旨
說明
機關備註</Content>
    <EngContent></EngContent>
    <Stop>False</Stop>
    <StopDate></StopDate>
  </Letter>
  <Letter>
    <Subject>【合理經營業務】各行局應於六十九年六月底前建立進出
口押匯分戶卡資料</Subject>
    <EngSubject></EngSubject>
    <AnnounceDate>19790326</AnnounceDate>
    <Content>主旨
為加強指定外匯銀行辦理進出口押匯業務之授信管理與內部牽制，并配合財稅資料處理及考核中心之重要放款電腦歸戶作業，貴行、局應於六十八年六月底前建立進口押匯及出口押匯分戶卡資料，以利控管，並請稽核室列入追蹤查核。機關備註
正本：各指定外匯銀行副本：主旨
機關備註</Content>
    <EngContent></EngContent>
    <Stop>True</Stop>
    <StopDate></StopDate>
  </Letter>
  <Letter>
    <Subject>【合理經營業務】買入短期票券應以成本列帳</Subject>
    <EngSubject></EngSubject>
    <AnnounceDate>19810615</AnnounceDate>
    <Content>主旨
為使會計處理一致及統計結果正確，對於所買入之短期票券應以成本為列帳基礎，請　查照。說明
依據本處70.06.01. 邀請財政部金融司、臺北市銀行公會等單位會商結論辦理。機關備註
正本：各銀行副本：主旨
說明
機關備註</Content>
    <EngContent></EngContent>
    <Stop>True</Stop>
    <StopDate></StopDate>
  </Letter>
  <Letter>
    <Subject>【內部管理】為健全金融機構內部控制及落實內部稽核功
能，重申央行有關規定</Subject>
    <EngSubject></EngSubject>
    <AnnounceDate>20001212</AnnounceDate>
    <Content>主旨
為健全金融機構內部控制及落實內部稽核功能，茲重申本行前頒各函令，並補充規定如說明二，請切實辦理。說明
一、本行為督促金融機構強化內部管理，杜絕弊端，曾分別於八二、八七、八八、八九年閒益函各金融機構就內部控制事項注意辦理。二、邇來金融機構舞弊案件及搶案頻傳，茲特再重申，除應依照本行前函規定切實檢討辦理外，並補充規定如次：（一）確實檢討金庫設置及庫存現金、有價證券、空白單證、債權憑證之保管、現金運送作業、自動提款機之補鈔及安全設施等是否符合牽制及安全原則。
（二）注意檢視有關重要印鑑之保管、保證書之簽發程序相關規範及作業控管是否符合牽制原則，以防止各級人員私自對外簽發保證文件。
（三）加強員工內部控制及法治觀念教育，建立各級人員操守之考管制度。
（四）稽核部門辦理內部稽核時，應加強對內部控制制度及自行查核辦理情形之評估。
機關備註
正本：各金融機構副本：主旨
說明
機關備註</Content>
    <EngContent></EngContent>
    <Stop>True</Stop>
    <StopDate></StopDate>
  </Letter>
  <Letter>
    <Subject>【內部管理】為健全金融機構內部管理，請即檢討相關規
範是否周延</Subject>
    <EngSubject></EngSubject>
    <AnnounceDate>20000901</AnnounceDate>
    <Content>主旨
為健全金融機構內部管理，請即檢討所訂各級人員辦理交代相關規範是否周延，督促各級人員交接時確實辦理移交、監交，保管財務人員交接時並應確實辦理盤點清查庫存保管品，請  查照。機關備註
正本：各金融機構副本：主旨
機關備註</Content>
    <EngContent></EngContent>
    <Stop>True</Stop>
    <StopDate></StopDate>
  </Letter>
  <Letter>
    <Subject>【內部管理】修訂本國銀行海外分支單位暨國際金融業務
分行內部稽核及相關辦理事項</Subject>
    <EngSubject></EngSubject>
    <AnnounceDate>20000408</AnnounceDate>
    <Content>主旨
配合財政部修正「本國銀行信託投資公司及票券金融公司稽核工作考核要點」，本行修訂並重新整理有關海外分支單位暨國際金融業務分行配合措施，請  貴行依說明二切實辦理，請  查照。說明
一、配合財政部八十九年二月十七日臺財融第八九七二四一八八號函修正「本國銀行信託投資公司及票券金融公司稽核工作考核要點」，本行修訂並重新整理前訂相關配合措施。二、貴行應切實辦理事項如下：（一）對貴行海外分支單位（包括：分行、辦事處、轉投資子銀行及子公司，以下同）暨國際金融業務分行應加強注意辦理部分：
1.重申稽核單位每年至少應對上述單位辦理一般業務查核一次。查核報告僅函送各該管金融檢查單位；如屬本行負責檢查之銀行，其檢送時限以同組查完最後一單位之日起算二個月為準。
2.重申稽核單位應將上述營業單位之經營績效、管理狀況、資產品質、授信覆審、電腦作業、內部控制、自行查核等辦理情形暨對「銀行法第三十二、三十三條有關授信明細表」之填報及銀行法第三十三條之一「有利害關係者資料表」之建檔情形列入內部稽核範圍。
3.重申對於上述單位涉嫌舞弊案件或重大偶發事件應迅速陳報本處。
（二）有關金融合併監理資訊蒐集應配合部分：
1.國外金融監理機關檢查海外分支單位之檢查報告與檢查意見改善情形，應於國外金融監理機關規定函覆期限後兩個月內檢附原文及中文譯本函送本處。
2.海外分支單位之會計師查核報告，應於會計師查核報告實際發文日後兩個月內；如有須申復當地監理機關查核意見改善情形者，應於申復日後兩個月內檢附原文及中文譯本函送本處。
3.每季底後二十天內連線申報本處之「海外分行別科目餘額表」及「海外子銀行(公司)合資銀行營運狀況表」應於限期內申報(檢附影本如附件)。
4.在國外同一地區首次成立之我國銀行海外分支單位，應於開業後二星期內函報當地國金融監理機關名稱、負責金融檢查之單位首長姓名、地址及我國金融監理機關能否前往辦理實地檢查。其後若有異動，應於二星期內函報本處；同一地區第二家以後成立之海外分支單位若屬不同之監理或檢查機關管轄者，亦應於二星期內函報。
5.對本項(二) -1至(二) -3點未按時陳報本處一年以內累積達三次者，將予以糾正。
三、本行八十三年一月三十一日(八三)臺央檢字第(柒)０二六五號函、八十三年四月十二日(八三)臺央檢字第(柒)０八八一號函、八十三年五月二十日(八三)臺央檢字第(柒)一三四四號函、八十五年十一月七日(八五)臺央檢字第(柒)二一九五號及八十六年十一月二十七日(八六)臺央檢字第(柒)一九一八號函等自即日起停止適用。機關備註
正本：中央信託局等五十二單位本國銀行副本：主旨
說明
機關備註</Content>
    <EngContent></EngContent>
    <Stop>True</Stop>
    <StopDate></StopDate>
  </Letter>
  <Letter>
    <Subject>【內部管理】金融機構同業往來應訂定對帳規範，內部稽
核或自行查核應辦理函證</Subject>
    <EngSubject></EngSubject>
    <AnnounceDate>19991015</AnnounceDate>
    <Content>主旨
為加強金融機構與金融同業往來帳項(如存放同業、同業存款、委託保管有價證券等)之管理，並防範以偽造對帳單方式舞弊，應請確實訂定同業往來對帳規範，落實執行；內部稽核或自行查核該等項目時應辦理函證，請  查照。機關備註
正本：各本國金融機構(含本國銀行、信託投資公司、郵政儲金匯業局、票券金融公司、證券金融公司、信用合作社、農漁會信用部)副本：主旨
機關備註</Content>
    <EngContent></EngContent>
    <Stop>True</Stop>
    <StopDate></StopDate>
  </Letter>
  <Letter>
    <Subject>【內部管理】加強金融機構內部控制及落實內部稽核功能
相關規定</Subject>
    <EngSubject></EngSubject>
    <AnnounceDate>19990823</AnnounceDate>
    <Content>主旨
邇來迭有不法之徒以偽造之金融機構空白存摺或金融機構疑似遺失之已銷毀空白支票行騙等情事，影響金融秩序，請  依說明一、二注意辦理，並請稽核部門切實追蹤查核。說明
一、邇來有歹徒假冒中華電信名義，以謊稱測試之用，委請部分金融機構原委託印製空白存摺之印刷公司，印製空白存摺，作為不法之用，影響金融秩序，應請檢討有關重要空白單摺之印製、採購流程及與印製廠商之委託印製合約，注意防範。二、請檢討現行有關空白單據之核發、收回作廢及銷毀相關作業規定，其有未盡完善者，應從速修訂，落實執行。機關備註
正本：各金融機構副本：主旨
說明
機關備註</Content>
    <EngContent></EngContent>
    <Stop>True</Stop>
    <StopDate></StopDate>
  </Letter>
  <Letter>
    <Subject>【內部管理】重申金融機構應健全內部控制及落實內部稽
核功能之規定</Subject>
    <EngSubject></EngSubject>
    <AnnounceDate>19980925</AnnounceDate>
    <Content>主旨
為重申金融機構健全內部控制及落實內部稽核功能之重要，請切實檢討改善並補充規定如說明二，請查照。說明
一、本行前於八十二年間為金融機構職員失職舞弊案件頻傳，影響金融風紀至鉅，曾以八十二年十一月十一日(八二)臺央檢字第(貳)二三七六號函請強化內部管理，以有效杜絕弊端在案。二、茲以邇來金融機構舞弊案件又續發生，特再重申，除應依照本行前函規定切實檢討改善，不得流於形式外，並補充規定如次：（一）請重新檢討各項業務之作業流程是否符合內部牽制原則，辦理內部稽核時，應切實對內部控制制度及其實施情形加以評估。
（二）為加強作業風險之控管，除應灌輸員工內部控制觀念，切勿忽略內部控制制度之安全設計，或擅自簡化作業流程外，對於員工日常生活及投資理財行為，尤應嚴加注意，以防範個人行為導致金融機構重大損失。
（三）隨金融業務電腦化，藉由電腦舞弊之案件日益增加，為防範類此弊端，內部稽核應加強資訊作業之查核及稽核人員之專業訓練。
（四）發現涉嫌舞弊案件，請切實依規電告、函報本處，相關缺失並應每三個月覆查一次至改善為止，以防範類似情事再發生。
機關備註
正本：副本：主旨
說明
機關備註</Content>
    <EngContent></EngContent>
    <Stop>True</Stop>
    <StopDate></StopDate>
  </Letter>
  <Letter>
    <Subject>【內部管理】「改進金融機構業務管理要點」第十點有關
對業務單位之查核應涵蓋\之海外代表辦事處</Subject>
    <EngSubject></EngSubject>
    <AnnounceDate>19961231</AnnounceDate>
    <Content>主旨
承詢「改進金融機構業務管理要點」第十點前段「各金融機構稽核單位對業務單位每年至少查核一次」之規定，應否涵蓋 \不得營業之海外代表辦事處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說明
一、復 貴行八十五年十二月三日(八五)北銀國管字第一０九八四號函。二、經查該要點所稱「業務單位」係指營業單位、財物保管單位及資訊單位，其中營業單位包括辦事處。另財政部八十五年十一月十一日臺融局(六)第八五五四九八五二號函規定，總行應對海外代表辦事處辦理查核。請自八十六年起將查核報告副本按八十五年十一月七日臺央檢字第(柒)二一九五號函規定時限(二個月內)函送本處。
機關備註
正本：台北銀行副本：主旨
說明
機關備註</Content>
    <EngContent></EngContent>
    <Stop>True</Stop>
    <StopDate></StopDate>
  </Letter>
  <Letter>
    <Subject>【內部管理】金融機構各營業單位自行查核審核結果表</Subject>
    <EngSubject></EngSubject>
    <AnnounceDate>19960313</AnnounceDate>
    <Content>主旨
為督導各金融機構加強其內部稽核功 \能，訂定「金融機構各營業單位自行查核審核結果表」，自即日起實施，請  查照。說明
一、依據「金融機構營業單位自行查核要點」第六點規定，各金融機構應就營業單位所送之自行查核報告詳予審核分別處理，並按季列表彙報本處。惟查部份金融機構稽核單位未切實督導營業單位辦理自行查核，並正確彙報資料，影響本處報表稽核作業。二、為提升各金融機構稽核單位內部稽核功 \能，茲增訂「金融機構各營業單位自行查核審核結果表」(附件一)，請按季併同八十一年六月十六日(八一)臺央檢字第(伍)一０五九號函說明三所附之「金融機構各營業單位自行查核彙報表」(附件二)彙報本處備查。機關備註
正本：各金融機構副本：主旨
說明
機關備註</Content>
    <EngContent></EngContent>
    <Stop>True</Stop>
    <StopDate></StopDate>
  </Letter>
  <Letter>
    <Subject>【內部管理】各金融機構應確實檢討改善並加強管理營業
廳等重要處所以及運鈔車之安全維護措施</Subject>
    <EngSubject></EngSubject>
    <AnnounceDate>19950113</AnnounceDate>
    <Content>主旨
各金融機構應確實檢討改善並加強管理營業廳等重要處所(包括金庫、出納櫃臺、營業廳外自動提款機等)，以及運鈔之安全維護措施，請  查照。說明
邇來金融機構金庫及自動提款機頻遭破壞竊盜，營業廳出納櫃臺及運鈔車被搶案件亦一再發生，造成金融機構現金損失不貲，顯示各金融機構有關現金安全維護措施仍多疏失，除請確實依照財政部八十年八月二十八日臺財融第八０一六九０四六七號函及本處八十三年三月七日(八三)臺央檢字第(貳)０四六二號函等相關規定辦理外，下列各點應請檢討改善，並列為內部查核之重點：一、在金庫方面：如庫房位置欠缺隱蔽；且(或)緊鄰他人建物或巷道；金庫週邊牆壁欠堅固；庫房內未裝置全天候錄影監視系統，進出金庫未設簿登記；未依實際需要投保現金保險等。
二、在自動提款機方面：如鑰匙及密碼未分人保管；提款機安全設施欠周，未裝置錄影監視器等。
三、在出納櫃臺方面：如午膳及結帳時間之門禁管理鬆懈；出納櫃臺未裝置適當欄柵；放置於櫃臺現金未加適當節制等。
四、在運鈔方面：如運鈔車裝備不夠；運鈔人員警覺性及應變能力不足；運鈔路線及時間不夠機動等。
機關備註
正本：各金融機構副本：主旨
說明
機關備註</Content>
    <EngContent></EngContent>
    <Stop>True</Stop>
    <StopDate></StopDate>
  </Letter>
  <Letter>
    <Subject>【內部管理】各金融機構對設置營業廳外自動提款機，應
請加強檢討安全維護措施</Subject>
    <EngSubject></EngSubject>
    <AnnounceDate>19940307</AnnounceDate>
    <Content>主旨
各金融機構對設置營業廳外自動提款機，應請加強檢討安全維護措施，請查照。說明
各金融機構設置營業廳外自動化服務機器，除應加強保全系統裝置，投保足額保險外，對設置地點之安全，如：門禁管理、夜間照明、週邊設備是否強固、有無警衛巡察等相關安全措施，以及假日期閒紜提現鈔數量等，均應併同檢討評估，俾有效防範頻遭歹徒破壞竊取現金情事發生。機關備註
正本：各金融機構副本：主旨
說明
機關備註</Content>
    <EngContent></EngContent>
    <Stop>True</Stop>
    <StopDate></StopDate>
  </Letter>
  <Letter>
    <Subject>【內部管理】各金融機構應檢討改進健全內部控制制度及
落實內部稽核功能，以強化內部管理，有效杜絕弊端</Subject>
    <EngSubject></EngSubject>
    <AnnounceDate>19931102</AnnounceDate>
    <Content>主旨
為強化內部管理，有效杜絕弊端，各金融機構應檢討改進健全內部控制制度及落實內部稽核功能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
近年金融機構職員失職舞弊事件頻傳，影響金融風紀至鉅，顯示各金融機構各項業務操作內部管理仍多疏失。請依下列各點督促稽核單位及營業單位切實照辦，執行情形列為金融檢查之重點：一、應確立擔保品尤其不動產鑑價制度，慎審評估擔保品估價合理性，並應特別注意：一人(或少數人)提供擔保品供多人分散借款，資金集中使用、整批申貸無地緣關係、無確實還款財源、擔保品估價顯著超過合理價格、貸放未久即告延滯等之放款案件；逾放比率偏高單位尤應查明原因，及時辦理。
二、確實查核融資客票之來源及票信，並對借戶營運及信用狀況於循環動用時重新予以評估。
三、嚴禁行員一人辦理互為牽制之數項工作或代存戶保管存摺、印鑑、代辦存、取款項、代還放款等、主管人員對業務處理程序，應善盡覆核責任；妥慎執管各項作業之主管卡及戳記。
四、確實施行行員職務輪調、休假等內部管理制度，加強行員各項業務專業及品德操守之訓練。
五、研訂「使用主管卡交易」事項內容務須具體可行，落實事前核准事後覆核之控管。
六、檢討庫存現金、空白單證、債權憑證等之保管、自動提款機之補鈔及安全設施等是否符合牽制及安全原則。
七、檢討轉帳交易之控管、傳票之審核、保管、日結等務須符合內部牽制原則。
八、對序時交易紙券印錄資料異常情形、連線作業異常狀況應即時追縱查明並妥為運用例外管理報表，相互勾稽。
九、稽核部門應嚴格執行內部稽核，並負責督導營業單位確實辦理內部自行查核，其範圍應蓋全盤業務及有關事宜，對內部自行查核、內部稽核及主管金融機構檢查所發現缺失，應列管追蹤切實改善。
機關備註
正本：各金融機構副本：主旨
說明
機關備註</Content>
    <EngContent></EngContent>
    <Stop>True</Stop>
    <StopDate></StopDate>
  </Letter>
  <Letter>
    <Subject>【內部管理】各金融機構應依函釋「改進金融機構業務管
理要點」第十點所稱之「查核報告」範圍切實辦理</Subject>
    <EngSubject></EngSubject>
    <AnnounceDate>19920915</AnnounceDate>
    <Content>主旨
函釋「改進金融機構業務管理要點」第十點所稱之「查核報告」範圍，請  查照切實辦理。說明
一、依據八十一年度金融機構稽核、資訊暨業務管理單位主管聯繫會議紀錄討論事項第五點結論辦理。二、「改進金融機構業務管理要點」第十點所稱應以副本抄送中央銀行或臺灣省合作金庫之查核報告，係包括稽核單位對業務單位一般業務、專案業務及其他特定事項查核報告，其查核報告不論是否格式化或非格式化之報告或簽呈，均應抄送。機關備註
正本：各金融機構副本：主旨
說明
機關備註</Content>
    <EngContent></EngContent>
    <Stop>True</Stop>
    <StopDate></StopDate>
  </Letter>
  <Letter>
    <Subject>【內部管理】重新釋示「金融機構營業單位自行查核要點
」及「改進金融機構業務管理要點」中有關「每年」、「
每半年」、「每三個月」之涵義</Subject>
    <EngSubject></EngSubject>
    <AnnounceDate>19920616</AnnounceDate>
    <Content>主旨
為便於各金融機構稽核人力調配及機動安排查核進度，茲修正本處七十五年十一月四日(七五)臺央檢字第(肆)一八三八號函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
一、「改進金融機構業務管理要點」第十點規定：「各金融機構稽核單位對業務單位(包括電子資料處理及財物保管單位)每年至少查核一次，對業務有欠健全單位，每三個月至少複查一次，查核報告應以副本抄送中央銀行....」，其中所稱「每年」為「曆年一至十二月間」；「每三個月」期限指：「本次查核距上次查核之期間不得超過三個月」。二、「金融機構營業單位自行查核要點」第二點第(一)項規定：「一般查核：每一營業單位應自行就其業務與財務經常作一般性之查核，每半年至少辦理一次」，其中所稱「每半年至少辦理一次」係指：「每年一至六月為上半年，七至十二月為下半年，各至少辦理一次」。三、該「自行查核要點」第六點規定：「各金融機構稽核單位應就各營業單位所送之自行查核報告詳予審核分別處理，並每三個月就其營業單位名稱，自行查核次數及主要查核內容等項，列表彙報中央銀行金融業務檢查處....」，其中所稱「每三個月」，係指「每季」；而於每季結束後之次月(即每年一、四、七、十月)二十日前依規列表彙報(格式如附件)。機關備註
正本：各金融機構副本：主旨
說明
機關備註</Content>
    <EngContent></EngContent>
    <Stop>True</Stop>
    <StopDate></StopDate>
  </Letter>
  <Letter>
    <Subject>【內部管理】各金融機構應即檢討查核有關空白存單之管
理、存單之開發、對帳暨受理存單為擔保之認證、設定等
作業之內部控制事宜</Subject>
    <EngSubject></EngSubject>
    <AnnounceDate>19910731</AnnounceDate>
    <Content>主旨
報載日本數家銀行行員偽造不實鉅額存單供向其他金融機構貸款舞弊情事，務請加強警惕，即時檢討查核有關空白存單之管理、存單之開發、對帳暨受理存單為擔保之認證、設定等作業之內部控制事宜，俾能及時發掘問題，防患未然。請  查照。機關備註
正本：各金融機構副本：主旨
機關備註</Content>
    <EngContent></EngContent>
    <Stop>True</Stop>
    <StopDate></StopDate>
  </Letter>
  <Letter>
    <Subject>【內部管理】各基層金融機構之負責人，於收到中央銀行
函送之檢查報告後，應依照規定發交所屬稽核室（員）督
促改善或責成所屬營業單位檢討改進（一）</Subject>
    <EngSubject></EngSubject>
    <AnnounceDate>19900910</AnnounceDate>
    <Content>主旨
本行檢查  貴社業務檢查報告，於函送  貴社理事主席密洽後，應請儘速發交  貴屬稽核室(員)督促改善，依照檢查意見於二個月內改善見復，並以副本抄送臺灣省合作金庫。說明
據報有部分受檢單位負責人於收到檢查報告後，未依規定發交所屬稽核室(員)督促改善者，影響檢查意見之改善與追蹤，核欠妥當。機關備註
正本：各信用合作社副本：主旨
說明
機關備註</Content>
    <EngContent></EngContent>
    <Stop>True</Stop>
    <StopDate></StopDate>
  </Letter>
  <Letter>
    <Subject>指定銀行辦理大額結購、結售外匯案件，應即時將大額結匯款資料表相關資料電傳外匯局</Subject>
    <EngSubject></EngSubject>
    <AnnounceDate>19970820</AnnounceDate>
    <Content>主旨
自本(八十六)年九月十三日起，貴行辦理個人、團體五十萬美元或公司、行號一百萬美元(含)以上之結購、結售外匯案件，應立即將填妥之「大額結匯款資料表」(樣式如附件)，連同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書及外匯水單電傳本局，請  查照。說明
一、為落實「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辦法」有關指定銀行辦理大額結匯案件，應認證及確認客戶身分之規定，請貴行於辦理大額結匯案件時，應確實瞭解客戶身分背景，並於結匯後，立即將「大額結匯款資料表」等資料，電傳本局參考；如發現結匯人申報不實或利用人頭結匯，而疑有洗錢行為者，並應依「洗錢防制法」規定，向指定之機構申報。二、貴行辦理客戶出、進口貨品結匯，如係以跟單方式收付者，得免依主旨規定，填報大額結匯資料。機關備註
正本：本國指定銀行總行(請轉知所屬辦理外匯業務分行)、外商指定銀行在臺分行辦理買賣外幣現鈔及旅行支票業務之銀行總行(請轉知所屬各辦理本項業務分行)副本：本行金融業務檢查處、紐約代表辦事處、本局匯款科、交易科主旨
說明
機關備註</Content>
    <EngContent></EngContent>
    <Stop>True</Stop>
    <StopDate></StopDate>
  </Letter>
</Roo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