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稱: 相關法規:中央公債經理辦法 非現行法規
無記名式債票遺失、被盜或滅失者,不得掛失止付,並不適用民法第七百二十條第一項但書、第七百二十五條及第七百二十七條之規定。
八十四年九月二十九日起發行之無記名式債票遺失、被盜或滅失者,得依第三十五條之二至第三十五條之四規定辦理掛失止付及補發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