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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銀行法令規章查詢系統-條文檢視

七、

七、 經辦行或承轉行遺失已付訖債票時,應即透過本系統輸入該債票之相關資料備查,並報由其承轉行檢送相關文件函送本行國庫局轉財政部國庫署核辦。

前項債票如經尋回,應即辦理前述輸入債票相關資料之註銷,並依前項規定層報各相關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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