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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銀行法令規章查詢系統-條文檢視

四、

四、 經辦行或承轉行兌付公債本息票如發現債票重號時,經再核驗債票及輸入無誤後,應即兌付;惟應即洽先前兌付同一號碼債票之經辦行或承轉行協助處理,被請求之經辦行或承轉行應儘速配合辦理,如因怠於處理所發生之責任由其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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