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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銀行法令規章查詢系統-條文檢視

十四、

十四、 承轉行對其付訖債票之資料應儲存於本系統運作,俟每六個月終了依規定編製公債付訖本息票核銷清單送本行國庫局轉送財政部辦理核結後,始可另移至其他媒體儲存,該等媒體須定期檢測妥善維護。

如涉及更正前項手續費核算期間以前之資料時,應將更正原因函報本行國庫局憑以在本系統代為更正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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