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稱: 中央公債還本付息及掛失止付系統作業要點
十一、 無記名式債票掛失止付申請人,因撤銷止付或未於止付通知後五日內提出已聲請公示催告之證明者,止付通知失其效力,受理單位應檢送「無記名式債票掛失止付失效通知書」(附表三)等相關文件通知或報由其承轉行轉送本行國庫局通報各相關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