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稱: 中央公債還本付息及掛失止付系統作業要點
十、 經辦單位受理無記名式債票之掛失止付申請時,應核驗申請人檢具之「無記名式債票掛失止付申請書」(附表一)、「向警察機關報案證明」或其他喪失債票之相關證明文件無誤後,應即將掛失止付債票之相關資料輸入本系統;登記完成後,應檢送「無記名式債票掛失止付通知書」(附表二)等相關文件通知或報由其承轉行轉送本行國庫局通報各相關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