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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銀行法令規章查詢系統-條文檢視

(提存物之收存)

八、

八、 代庫機構受理法院委託保管提存物時,應憑提存人提示之法院裁判書及提存書,並與其填具之國庫保管品存入申請書核對無誤後,編製國庫保管品收入憑證(格式八),辦理核收及登記;其中國庫保管品經收通知書及國庫保管品收受證明書聯交提存人收執,國庫保管品寄存證及國庫保管品經收憑證聯交法院簽收。但提存人經法院同意變換其提存物時,除應提示法院准許變換提存物之裁定書外,並應出示法院核發之確定證明書,憑以辦理。

具中央登錄債券清算銀行資格之代庫機構受理法院委託保管之提存物為中央登錄債券者,以該委託法院業於該代庫機構開立債券帳戶者為限;其提存作業依提存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七條及經理中央登錄債券作業要點相關規定辦理。

具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參加人資格之代庫機構受理法院委託保管之提存物為集中保管有價證券者,以該委託法院業於該代庫機構開立有價證券提存專用之保管劃撥帳戶及提存案款帳戶者為限;其提存作業依集中保管有價證券之提存及其償還金替代證券孳息代為受取辦法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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