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
七、
除第八點及第九點另有規定外,代庫機構收存保管品時,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憑委託機關填具之國庫保管品存入申請書(格式六),編製國庫保管品收入憑證(格式七),辦理核收及登記,並掣發國庫保管品寄存證交委託機關收執;為因應機關業務需要,得增設國庫保管品收入憑證第四聯(證明聯)交繳存人收執,並於嗣後取回保管品時,連同國庫保管品寄存證一併收回。
(二)收存原封保管品,以委託機關業於該保管品封套密封處加蓋全部原留印鑑者為限;於認有驗明保管品之必要時,得會同委託機關當場拆封核驗,再由委託機關自行封簽加蓋全部原留印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