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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銀行法令規章查詢系統-條文檢視

(保管品寄存證之遺失處理)

十四、

十四、 委託機關遺失國庫保管品寄存證時,代庫機構應憑其填具之國庫保管品寄存證掛失止付及補發申請書(格式九),經核驗並查明保管品未交付後,編製國庫保管品收入憑證並重新編號,憑以登記及補發國庫保管品寄存證;同時影印原國庫保管品紀錄表或由電腦系統列印該寄存證相關明細資料代支付憑證,憑以登記及辦理銷號,並在國庫保管品備查簿之該帳號寄存證備考欄內註明掛失止付相關資料;補發之國庫保管品寄存證並應函送委託機關。

提存物領取人遺失國庫保管品寄存證時,應檢附法院證明其為提存法院指定領取人之公文及加蓋全部原留印鑑之國庫保管品經收憑證(第四聯)影本,並由提存物領取人出具切結書(承諾如有糾紛由其自行負責),向代庫機構申請取回或領取保管品;代庫機構經核對無誤後,依第十二點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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