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中央銀行法令規章查詢系統-條文檢視

五、

五、 存款機關續領支票時,如有作廢支票,應將該支票號碼剪下,貼附於支票領取證背面繳回;帳戶銷戶時,應將未使用之空白支票及從作廢支票剪下之號碼一併繳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