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稱: (廢止) 相關法規:臺灣地區銀行辦理人民幣業務規定
業務範圍
(一)OBU:國際金融業務條例第四條所規範之業務項目。
(二)第三地區分支機構:依當地金融主管機關核定之業務辦理,惟有不符我國金融法令規定者,應事先報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金管會)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