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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銀行法令規章查詢系統-條文檢視

業務範圍

(一)OBU:國際金融業務條例第四條所規範之業務項目。

(二)第三地區分支機構:依當地金融主管機關核定之業務辦理,惟有不符我國金融法令規定者,應事先報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金管會)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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