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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銀行法令規章查詢系統-條文檢視

(新臺幣特定金錢信託投資外幣有價證券業務)

九、

九、 經許可辦理新臺幣特定金錢信託投資外幣有價證券業務之指定銀行,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該信託資金之委託人以下列為限:

1.本國自然人、領有臺灣地區相關居留證、外僑居留證或外交部核發相關身分證件之外國自然人及大陸地區人民。

2.本國法人、經我國政府認許或依我國公司法及有限合夥法辦理分公司及分支機構登記之外國法人。

3.其他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金管會)或本行核准者。

(二)該信託資金之收受及屆期本益之攤還,均應以新臺幣為之,不得以外幣支付。

(三)報送資料:依照本行對新臺幣特定金錢信託投資外幣有價證券業務之規定辦理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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