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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銀行法令規章查詢系統-條文檢視

(外幣貸款業務)

六、

六、 指定銀行辦理外幣貸款業務,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承作對象:以國內顧客為限。

(二)憑辦文件:應憑顧客之國外交易文件、本行之核准文件或其他本行規定之文件辦理。

(三)兌換限制:外幣貸款不得兌換為新臺幣。但出口後之出口外幣貸款,不在此限。

(四)報送資料:外幣貸款之撥款及償還,應參考「指定銀行承作短期及中長期外幣貸款資料填報說明」填報交易日報及相關明細資料;並將月底餘額及承作量,依短期及中長期貸款類別,報送本行外匯局。

(五)外債登記:於辦理外匯業務時,獲悉民營事業自行向國外洽借中長期外幣貸款者,應促請其依民營事業中長期外債申報要點辦理,並通知本行外匯局。

前項第二款所稱國外交易文件、本行之核准文件或其他本行規定之文件,及相關配合作業事項,由本行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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