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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銀行法令規章查詢系統-條文檢視

(外匯存款業務)

五、

五、 指定銀行辦理外匯存款業務,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承作限制:不得以支票存款之方式辦理。

(二)外匯存款轉讓:應經由指定銀行辦理,且受讓人應將其所收外匯存入其在指定銀行之外匯存款戶。

(三)外匯定存質借:得逕憑存戶以其本人之外匯定存質借外幣。

(四)掣發單證:存入款項以新臺幣結購存入者,掣發賣匯水單;其未以新臺幣結購存入者,掣發其他交易憑證。自外匯存款提出結售為新臺幣者,掣發買匯水單;其未結售為新臺幣者,掣發其他交易憑證。

(五)報送資料:應於承作之次營業日,將交易日報及相關明細資料、外匯存款日報傳送至本行外匯資料處理系統。

指定銀行受理顧客以網路方式開立數位外匯存款帳戶,除應依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銀行受理客戶以網路方式開立數位存款帳戶作業範本(以下簡稱作業範本)規定辦理外,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承作對象:符合作業範本第二條第二款所定之客戶範圍。

(二)帳戶類型:符合作業範本第四條所定之帳戶類型。

(三)業務項目:經本行許可、備查或得逕行以臨櫃、電子及通訊設備辦理之業務項目,並符合作業範本第四條所定之使用範圍。

(四)開辦程序:應於開辦二週前備文檢附法規遵循聲明書(總機構法令遵循主管、總稽核及資訊部門最高主管簽署),向本行函報備查。

(五)報送資料:應將月底餘額及帳戶數,報送本行外匯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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