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稱:
銀行業辦理外匯業務作業規範
非現行法規
(外匯存款業務)
(一)承作限制:不得以支票存款之方式辦理。
(二)外匯存款轉讓:應經由指定銀行辦理,且受讓人應將其所收外匯存入其在指定銀行之外匯存款戶。
(三)外匯定存質借:得逕憑存戶以其本人之外匯定存質借外幣。
(四)掣發單證:存入款項以新臺幣結購存入者,掣發賣匯水單;其未以新臺幣結購存入者,掣發其他交易憑證。自外匯存款提出結售為新臺幣者,掣發買匯水單;其未結售為新臺幣者,掣發其他交易憑證。
(五)報送資料:應於承作之次營業日,將交易日報及相關明細資料、外匯存款日報傳送至本行外匯資料處理系統。
(一)承作對象:符合作業範本第二條第二款所定之客戶範圍。
(二)帳戶類型:符合作業範本第四條所定之帳戶類型。
(三)業務項目:經本行許可、備查或得逕行以臨櫃、電子及通訊設備辦理之業務項目,並符合作業範本第四條所定之使用範圍。
(四)開辦程序:應於開辦二週前備文檢附法規遵循聲明書(總機構法令遵循主管、總稽核及資訊部門最高主管簽署),向本行函報備查。
(五)報送資料:應將月底餘額及帳戶數,報送本行外匯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