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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銀行法令規章查詢系統-條文檢視

(一般匯出及匯入匯款業務)

四、

四、 指定銀行及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所屬郵局辦理境內及跨境之一般匯出及匯入匯款業務,除應依洗錢防制法、資恐防制法及其相關規定辦理外,並依下列規定辦理。但上述機構間為其本身資金移轉及清算所為之匯款,不在此限:

(一)匯出匯款業務:

1.掣發單證:匯出款項以新臺幣結購者,應掣發賣匯水單;其未以新臺幣結購者,應掣發其他交易憑證。

2.發送電文:應包含必要及正確之匯款人資訊、必要之受款人資訊。

3.提供資訊:收到權責機關或受款行要求時,應於三個營業日內提供匯款人及受款人資訊。但檢察機關及司法警察機關要求立即提供時,應配合辦理。

(二)匯入匯款業務:

1.掣發單證:匯入款項結售為新臺幣者,應掣發買匯水單;其未結售為新臺幣者,應掣發其他交易憑證。

2.應訂定下列風險管理程序,並加強審查:

(1)應採取合理措施,包括可行之事後或即時監控,以辨識缺少必要之匯款人或受款人資訊之匯款。

(2)對匯入款提供匯款人或受款人資訊不足者,應建立以風險為基礎之政策與程序,以判斷何時執行、拒絕或暫停缺少必要之匯款人或受款人資訊之匯款,並採取適當之後續追蹤行動。

(三)中介行:

1.應確保轉匯過程中,所有附隨該匯款電文之匯款人及受款人資訊完整保留於轉匯出之電文中。

2.若因技術限制而無法將附隨跨境電匯之前述必要資訊轉入國內電匯作業時,對於收到源自匯款行或其他中介行之所有資訊,應依洗錢防制法及相關規定留存紀錄。

3.準用前款第二目規定。

(四)報送資料:應於承作之次營業日,將交易日報及相關明細資料傳送至本行外匯資料處理系統。

前項第一款第二目、第三目、第二款第二目及第三款所稱之匯款人及受款人資訊,係指下列資訊:

(一)匯款人資訊:

1.姓名。

2.扣款帳號。若無扣款帳號,匯款行得以可查證該項匯款之獨立序號代替之。

3.地址。匯款行得視實際狀況以其統一編號、身分證號碼、護照號碼、居留證號碼或出生日期與出生地代替之。

(二)受款人資訊:

1.姓名。

2.受款帳號。若無受款帳號,得以可查證該項匯款之獨立序號代替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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