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稱: 銀行業辦理外匯業務作業規範 非現行法規
(進口外匯業務)
三、 指定銀行辦理進口外匯業務,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憑辦文件:開發信用狀、辦理託收、匯票之承兌及結匯,應憑國內顧客提供之交易單據辦理。
(二)開發信用狀保證金之收取比率:由指定銀行自行決定。
(三)掣發單證:進口所需外匯以新臺幣結購者,應掣發進口結匯證實書;其未以新臺幣結購者,應掣發其他交易憑證。
(四)報送資料:應於承作之次營業日,將交易日報及相關明細資料傳送至本行外匯資料處理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