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稱: 銀行業辦理外匯業務作業規範 非現行法規
(信用、金融、轉帳卡等業務)
十四、 辦理信用卡、金融卡、轉帳卡或現金卡之業者、發卡、收單銀行及信用卡業務機構等,所營業務若涉及外匯業務事項,應於開辦前,由總機構函報本行備查,其屬大陸地區信用卡、轉帳卡業務者,應取得金管會許可函,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發卡對象為外國自然人者,發卡機構應加強對持卡人之徵信及其還款能力評估,並注意風險控管。
(二)涉及新臺幣結匯事宜,應依申報辦法及其相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