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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銀行法令規章查詢系統-條文檢視

(外幣特定金錢信託投資外幣有價證券業務及其他外幣信託業務)

十、

十、 經許可辦理外幣特定金錢信託投資外幣有價證券業務之指定銀行,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該信託資金之委託人以下列為限:

1.前點第一款所列對象。

2.持合法入境簽證,並依金管會相關開戶規定,在指定銀行開設外匯存款帳戶之外國自然人及大陸地區人民。

(二)委託人應於指定銀行開立外匯存款帳戶。

(三)該信託資金之收受及屆期本益之攤還,均應以外幣為之,不得以新臺幣支付。

(四)委託人與受益人為同一人時,委託人享有之信託受益權得為擔保設定質權辦理外幣借款,並應依信託業法及其他相關規定辦理。

(五)報送資料:依照本行對外幣特定金錢信託投資外幣有價證券業務之規定辦理申報。

指定銀行辦理管理辦法第十七條之一所定之業務,其委託人以前項第一款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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