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稱:
銀行業辦理外匯業務作業規範
非現行法規
(外匯存款業務)
五、 指定銀行辦理外匯存款業務,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憑辦文件:應憑匯入匯款通知書、外幣貸款、外幣票據、外幣現鈔、新臺幣結購之外匯及存入文件辦理。
(二)承作限制:不得以支票存款及可轉讓定期存單之方式辦理。
(三)辦理結購及結售手續:以新臺幣結購存入外匯存款及自外匯存款提出結售為新臺幣,其結購及結售金額達新臺幣五十萬元等值外幣者,均應依申報辦法及應注意事項辦理。
(四)外匯存款轉讓:應經由指定銀行辦理,且受讓人應將其所收外匯存入其在指定銀行之外匯存款戶。
(五)掣發單證:存入款項以新臺幣結購存入者,掣發賣匯水單;其未以新臺幣結購存入者,掣發其他交易憑證。自外匯存款提出結售為新臺幣者,掣發買匯水單;其未結售為新臺幣者,掣發其他交易憑證。上述單證得以電子文件製作。
(六)列報文件:應於承作之次營業日,依下列規定向本行外匯局檢送交易日報及外匯存款日報:
1.以書面檢送交易日報者,應附送臨櫃外匯交易所掣發之單證及網際網路外匯交易所製作之外匯交易清單與相關媒體資料、申報書、本行或其他主管機關核准文件及其他規定文件。
2.以媒體檢送交易日報者,應附送該外匯業務所製作之媒體資料、書面之申報書、本行或其他主管機關核准文件及其他規定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