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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銀行法令規章查詢系統-條文檢視

(信用卡業務)

十五、

十五、 辦理信用卡、金融卡或轉帳卡之業者及發卡銀行,於開始營業前,應由總機構就涉及外匯業務事項函報本行同意,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發卡對象為外國自然人者,發卡機構應加強對持卡人之徵信及其還款能力評估,並注意風險控管。

(二)持卡人之結匯金額或資格應符合申報辦法、本作業規範及其他相關規定,違反者應負責將其結匯金額沖回。

(三)持卡人每筆或單日累計結匯金額應依申報辦法規定申報者,請於每月十日前將上月之相關結匯明細以電腦報表送本局,並應指定專人負責辦理此項控管作業。持卡人授權結匯之逐筆明細(含卡別、銀行代碼、序號、交易日期、持卡人姓名或公司名稱、身分證或營利事業統一編號、出生日期或設立日期、結匯金額(美元)、國籍、居留證核發日期等欄位)及總額之電腦檔案,請自行妥為保管,以備查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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