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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銀行法令規章查詢系統-條文檢視

(買賣外幣現鈔及旅行支票業務)

十四、

十四、 銀行業辦理買賣外幣現鈔及旅行支票業務,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有關旅行支票買、賣匯率之訂定應依本行外匯局有關規定辦理。

(二)第四點第一款第一目及第二款第一目之規定,於辦理本項業務時準用之。

(三)受理顧客結購(售)外幣現鈔及旅行支票之申請時,應掣發賣(買)匯水單;顧客結購(售)金額達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者,應填具申報書辦理結匯。

(四)未經本行許可辦理外匯業務之銀行(以下簡稱非指定銀行)、信用合作社、農漁會信用部辦理買賣外幣現鈔及旅行支票業務時,並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1.得於外匯指定銀行開設外匯存款戶,但不得與國外銀行等金融機構建立通匯往來關係。

2.在符合其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規定金融機構外幣風險上限之前提下,得持有之最高外匯買超部位以本行核給之額度為限,外匯賣超部位限額為零。

3.所需外匯營運資金,得依申報辦法逕向外匯指定銀行結購(售),全年累積金額不受限制,惟應於申報書註明該業務,並加註本行許可辦理該業務之文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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