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稱:
銀行業辦理外匯業務作業規範
非現行法規
(三角貿易業務-開狀、託收、匯出款)
十三、 指定銀行辦理三角貿易開狀、託收及匯出款外匯業務,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指定銀行辦理非由臺灣進口貨品而在臺灣開狀及託收之跟單外匯業務,應在所掣發之進口結匯證實書或其他交易憑證右上角加註「三角貿易」或「 TAT」字樣;相關貨品如為大陸進口者,另應加註「大陸進口」或「 MLI」字樣。檢送本行外匯局相關之媒體資料,於交易性質註記欄應輸入代碼「 Y」,貨品如為大陸進口者,註記欄應輸入代碼「 I」。
(二)指定銀行辦理非由臺灣進口貨品而匯出臺灣之匯出款外匯業務,應在所掣發賣匯水單或其他交易憑證註明匯款分類「 197三角貿易匯出款」;相關貨品如為大陸進口者,另應加註「大陸進口」或「 MLI」字樣,檢送本行外匯局之匯出款媒體資料,應於交易性質註記欄內輸入代碼「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