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稱:
銀行業辦理外匯業務作業規範
非現行法規
(三角貿易業務-押匯、託收、匯入款)
十二、 指定銀行辦理三角貿易押匯、託收及匯入款外匯業務,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指定銀行辦理非由臺灣出口貨品而在臺灣押匯及託收之跟單外匯業務,應在所掣發之出口結匯證實書或其他交易憑證右上角加註「三角貿易」或「 TAT」字樣;相關貨品如為大陸出口者,另應加註「大陸出口」或「 MLE」字樣。檢送本行外匯局相關之媒體資料,於交易性質註記欄應輸入代碼「 Y」,貨品如為大陸出口者,註記欄應輸入代碼「 I」。
(二)指定銀行辦理非由臺灣出口貨品而匯入臺灣之匯入款外匯業務,應在所掣發買匯水單或其他交易憑證註明匯款分類「 197三角貿易匯入款」;相關貨品如為大陸出口者,另應加註「大陸出口」或「 MLE」字樣,檢送本行外匯局之匯入款媒體資料,應於交易性質註記欄內輸入代碼「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