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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銀行法令規章查詢系統-條文檢視

外幣清算銀行辦理外幣清算業務,應遵循下列規定:

一、營運期間非經本行許可,不得擅自停止辦理該項業務;如無法正常運作,或有暫停、終止外幣清算系統之參加單位(以下簡稱參加單位)參與之情事,應立即函報本行。

二、應切實建立健全之內部控制、稽核制度(包括業務管理及會計制度)及適當之隔離機制,加強從業人員品德操守之考核,避免資料不當利用;並應訂定嚴密之安全控管及操作方法,以維護外幣清算系統可靠穩定作業。

三、應確保外幣清算系統高度安全性及作業可靠性,並應有緊急應變機制,以確保每日作業能適時完成;亦應定期檢討及演練各項備援機制,以確保能滿足業務需求。

四、應隨時提供本行所需之有關資訊,並定期將統計報表報送本行。

五、如對所提供之外幣清算服務收取費用,應訂定收費標準,報本行備查;變更時,亦同。

六、對於參加單位因違反與其訂定之契約,致妨害外幣清算系統之順暢運作者,除依契約處置外,並應視其違約情節函報本行。

七、於本行對其業務情形進行檢查、調閱有關資料時,不得拒絕。

八、依參加單位所設質之本行定期存單、中央政府公債或其他擔保品,提供日間透支額度者,應訂定相關作業程序,報本行備查。

九、應維持財務健全性及業務守法性,妥善管控日間流動性及匯率風險,並訂定信用及流動性風險之管理規範,報本行備查。

十、應與結算機構及參加單位約定支付指令經外幣清算系統完成清算後,不得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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