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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銀行法令規章查詢系統-條文檢視

經金管會核准辦理金錢信託業務之指定銀行,擬辦理新臺幣或外幣特定金錢信託投資國外有價證券業務者,應檢附下列文件向本行申請許可:

一、金管會核發之營業執照影本。

二、董事會決議辦理本項業務議事錄或外國銀行總行(或區域總部)授權書。

三、法規遵循聲明書。

四、營業計畫書,內容應包含商品簡介、經辦及相關管理人員經歷表、風險管理、辦理之流程及運用之原則、會計處理準則等項目。

五、風險預告書。

六、其他本行規定之文件。

前項投資國外有價證券之種類及範圍,由本行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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