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稱: (停止適用) 指定銀行辦理外匯業務應注意事項
五、 外幣貸款業務:
(一)承做對象:以國內顧客為限。
(二)憑辦文件:應憑顧客提供與國外交易之文件辦理。
(三)兌換限制:外幣貸款不得兌換為新台幣,但出口後之出口外幣貸款,不在此限。
(四)列報文件:應於每月十日前,將截至上月底止,承做外幣貸款之餘額,依短期及中長期貸款類別列表報送中央銀行外匯局。
(五)外債登記:於辦理外匯業務時,獲悉民營事業自行向國外洽借中長期外幣貸款者,應促請其依「民營事業中長期外債餘額登記辦法」辦理,並通知中央銀行外匯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