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稱: 外匯證券商輔導客戶申報外匯收支或交易應注意事項
(結匯金額化整為零之注意)
四、 外匯證券商受理依申報辦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五款辦理新臺幣結匯申報時,應注意每筆結匯金額以十萬美元為限,並應預防申報義務人將大額結匯款化整為零,以規避須依申報辦法第六條向本行申請核准後,始得辦理結匯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