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稱:
銀行業輔導客戶申報外匯收支或交易應注意事項
非現行法規
(向子公司借款及還款之結匯案件)
七、 銀行業受理經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以下簡稱投審會)核准(備)赴第三地區或大陸地區投資之廠商向其第三地區或大陸地區子公司借入本金及還本付息之結匯申報,應分別情形,注意下列事項:
(一)借入本金自第三地區或大陸地區匯入臺灣地區結售:應查驗廠商檢附之投審會核准(備)赴第三地區或大陸地區投資函及其向子公司借款文件,並核對廠商填報之「臺灣地區廠商向第三地區子公司借款申報表」或「臺灣地區廠商向大陸地區子公司借款申報表」(一式二聯,如附件一、二)無誤後辦理結匯申報,其匯入借款本金結售金額不計入公司當年累積結匯金額。
(二)結購外匯還本付息匯往第三地區或大陸地區:廠商得憑銀行業簽發之前款「借款申報表」第二聯正本辦理結購外匯還本付息,其結購外匯還本付息金額不計入公司當年累積結匯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