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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銀行法令規章查詢系統-條文檢視

(公司代員工結匯股票股款、現金股利案件)

五、

五、 銀行業受理上市(櫃)公司辦理外籍員工(不含大陸籍員工)匯入認購公司股票股款,或匯出出售公司股票價款及受配現金股利,每名外籍員工每筆匯入(出)結匯金額未逾十萬美元者,於確認上市(櫃)公司填報之申報書及結匯清冊(內容包括員工姓名、國籍、身分證照號碼、認購(出售)股數、現金股利金額及結匯金額)無誤後辦理結匯。但每名外籍員工每筆匯入(出)結匯金額逾十萬美元者,應經由銀行業向本行外匯局(以下簡稱本局)申請核准後辦理結匯。

銀行業受理外國公司在臺分(子)公司辦理國內員工匯出認購外國母公司股票股款,或匯入出售外國母公司股票價款及受配現金股利,每名國內員工結匯匯出(入)金額未達新臺幣五十萬元等值外幣者,於確認外國公司在臺分(子)公司填報之申報書及結匯清冊(內容包括員工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及結匯金額)無誤後辦理結匯;國內員工免填申報書,且無須計入其當年累積結匯金額,但每名國內員工每筆結匯匯出(入)金額達新臺幣五十萬元等值外幣者,應於清冊加註其出生日期,供銀行業查詢並計入其當年累積結匯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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