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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銀行法令規章查詢系統-條文檢視

(持其他身分證照者之結匯案件)

四、

四、 持中華民國外交部核發駐臺外交機構人員及其眷屬身分證明文件者、持中華民國護照但未領有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者,其結匯金額按照非居住民辦理。

駐臺外交機構之新臺幣結匯申報案件,不論結匯性質,均無結匯金額限制。

未辦理商業登記之診所、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之結匯金額,按照團體之規定辦理。

未經中華民國政府認許之外國公司,其經主管機關核准報備設置之在臺代表人辦事處,限匯入結售在臺無營運收入之辦公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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