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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銀行法令規章查詢系統-條文檢視

(申報文件之報送)

三十一、

三十一、 銀行業受理申報義務人辦理依本注意事項附表或本行有關規定須確認相關證明文件之結匯申報時,除應請申報義務人出示相關證明文件予以確認外,相關證明文件應於加註結匯日期、金額及簽章後,影印一份留存備查;另應將申報書第一聯或依申報辦法第四條、第十條及第十三條規定視同申報之資料於承作之次營業日報送本局,相關證明文件免報送本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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