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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銀行法令規章查詢系統-條文檢視

(結匯金額化整為零之注意)

三、

三、 銀行業受理依申報辦法第四條第一項第四款辦理新臺幣結匯申報時,應注意每筆結匯金額以十萬美元為限,並應預防申報義務人將大額結匯款化整為零,以規避須依申報辦法第六條向本行申請核准後,始得辦理結匯之規定;受理依申報辦法第五條第三款辦理新臺幣結匯申報者,累計結匯金額不得超過主管機關之核准範圍。

銀行業受理國內慈善公益團體從事國際人道援助匯款,其每筆結匯金額應計入其當年累積結匯金額。但該團體從事之國際人道援助計畫,曾報經主管機關核准,其結匯款與主管機關核准之計畫相符,經銀行業查驗函件相符後受理之結匯,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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