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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銀行法令規章查詢系統-條文檢視

(非金融機構代結匯之確認)

二十七、

二十七、 銀行業受理公司受託依申報辦法第八條第一項規定辦理新臺幣結匯(除本行另有規定外,結匯幣別不含人民幣)並以受託人名義辦理申報時,應分別受託結匯類型,確認下列事項無誤後始得辦理,結匯金額無須查詢,且不計入業者或委託人當年累積結匯金額:

(一)私立就業服務機構代理外籍勞工結匯在臺薪資:業者填報之申報書、勞動部核發並在許可有效期間內之私立就業服務機構許可證、最近一次「私立就業服務機構從事跨國人力仲介服務品質評鑑」之證明文件、外籍勞工薪資結匯委託書(如附件五)及代理外籍勞工匯出在臺薪資結匯清單(如附件六);申報書結匯性質欄應勾選第二項,並填寫結匯性質為「代理外籍勞工結匯在臺薪資」。

(二)資料處理服務業者代理服務使用者之跨境網路商品或服務實質交易價金之結匯:業者填報之申報書、經濟部核發並在有效期間內之評鑑合格證明、結匯授權書(業者與服務使用者簽訂之契約已明文授權由業者辦理結匯者,得以業者出具已獲授權辦理結匯之聲明書代替)及結匯清單(內容包括服務使用者名稱、統一編號、出生日期、交易商品名稱或服務類別、結匯幣別及金額)。

(三)電子支付機構或「與境外機構合作或協助境外機構於我國境內從事電子支付機構業務相關行為管理辦法」所稱「經核准機構」 之代理結匯:業者填報之申報書、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金管會)核發之營業執照或核准函(業務項目載明涉及跨境者)、結匯授權書(雙方簽訂之契約已明文授權由業者辦理結匯者,得以業者出具已獲授權辦理結匯之聲明書代替)及結匯清單(內容包括客戶名稱、統一編號、出生日期、交易商品名稱或服務類別、結匯幣別及金額)。

(四)結匯清單所列委託結匯金額應與實際結匯金額相符,如發現所列委託結匯金額、內容有不合理、異常者,應請業者提供其留存資料及相關證明文件,經確認與申報事實相符後,始得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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