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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銀行法令規章查詢系統-條文檢視

(證明文件之確認及大額結匯款化整為零之預防)

二十三、

二十三、 銀行業受理申報義務人依申報辦法第五條辦理之新臺幣結匯申報時,應確認申報書記載事項與該筆外匯收支或交易有關合約、核准函等證明文件相符後始得辦理,並將有關證明文件影本留存備查。銀行業應注意並預防申報義務人將大額匯款化整為零,以規避應檢附有關證明文件供確認交易事實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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