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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銀行法令規章查詢系統-條文檢視

(申報義務人身分之確認)

二十二、

二十二、 銀行業受理新臺幣結匯申報案件,應先查驗申報義務人依第九點規定填報之登記證號確與其身分文件或基本登記資料相符,及查核委託或授權結匯申報之文件,並確認該筆外匯收支或交易之新臺幣結匯係屬申報義務人本身所有者或需求者後,再予受理。銀行業並應注意:

(一)申報義務人為公司、行號者,應上經濟部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站之「公司登記查詢」、「商業登記查詢」確認公司、行號登記資料。

(二)受理未滿二十歲非居住民之結匯申報,銀行業得視個案需要,依其內部作業及民法相關規定確認應備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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