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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銀行法令規章查詢系統-條文檢視

(以結購外匯再匯往國內外之申報)

十六、

十六、 申報義務人結購外匯暫存外匯存款或轉匯國內他行,如該款將再轉匯往國外或國內國際金融業務分行,或結購外匯係逕匯往國內國際金融業務分行,申報時應注意:

(一)結匯性質應填列匯往國外或匯往國內國際金融業務分行匯出款之性質。

(二)受款地區國別一欄,如係結購外匯暫存外匯存款或轉匯國內他行,應填列為「本國」;如係匯往國內國際金融業務分行,應填列為「本國國際金融業務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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