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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銀行法令規章查詢系統-條文檢視

(申報書填報完整及交易性質之查核)

十四、

十四、 銀行業應查核申報書各欄位是否均已填報完整,其中結匯性質應詳實填報,不得以匯款分類編號替代;結匯性質或幣別超過一種時,應分別列出其性質、幣別及結匯金額。另應依下列規定填報結匯性質:

(一)外匯收入或交易性質:公司、行號、團體或個人應填報其外匯資金之來源;非居住民應填報其外匯結售為新臺幣之資金用途。

(二)外匯支出或交易性質:公司、行號、團體或個人應填報其外匯資金之用途;非居住民應填報其結購外匯之新臺幣資金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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