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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銀行法令規章查詢系統-條文檢視

六、

六、 融通條件:

(一)幣別:暫以美元為限。

(二)利率:每三個月或六個月計息一次,以國內外銀行間外幣拆款市場同期間美元利率為準計息。

(三)期限:不超過五年為準。但如有特殊需要者,得予以適當延長。

(四)借款之國內民營企業,其業務經營之根基,應在中華民國境內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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