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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銀行法令規章查詢系統-條文檢視

(流動準備比率計算表之編送與準備不足之通報)

七、

七、 金融機構應按日計提流動準備,並於每月十五日以前,將上月份流動準備計提資料,依第五點第二項之計算說明與表格,填報「流動準備比率計算表」送達查核機構;銀行及全國農業金庫送本行業務局查核;農會信用部、漁會信用部及信用合作社送本行委託之行庫查核。

金融機構每日流動準備比率未達最低流動準備比率者,應即通報前項之查核機構;農會信用部、漁會信用部及信用合作社並應副知本行業務局。

本行於必要時,得要求金融機構隨時填報及說明流動準備比率資料,並派員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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