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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銀行法令規章查詢系統-條文檢視

(懲罰息之計算)

二十、

二十、 金融機構逾截止時點未償還之日間透支,除原設質之擔保品續供設質外,本行於次一營業日並按未清償金額之實際天數計算懲罰息如下:

(一)動用第一、二類擔保品部分,按本行當時公告短期融通利率之一.二倍計算。

(二)動用第三類擔保品部分,按本行當時公告短期融通利率之一.五倍計算。

連續二營業日發生逾規定時點未償還日間透支者,其第二營業日之懲罰息按未清償金額之實際天數計算如下,本行並得自下一營業日起,暫停對其辦理日間透支:

(一)動用第一、二類擔保品部分,按本行當時公告短期融通利率之二.四倍計算。

(二)動用第三類擔保品部分,按本行當時公告短期融通利率之三倍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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