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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銀行法令規章查詢系統-條文檢視

(處分擔保品)

十四、

十四、 金融機構逾本行截止時點仍未悉數償還日間透支金額,本行必要時得就其提供設質擔保品之一部或全部逕為處分,優先受償日間透支額度。處分項目依序為本行可轉讓定期存單及本行定期存單、登錄國庫券、登錄中央政府公債、實體國庫券、實體中央政府公債、其他證券、準備金乙戶。

前項受償如有不足,金融機構仍應負清償義務;如有剩餘,由本行返還。本行得適時核減或終止其日間透支額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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