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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銀行法令規章查詢系統-條文檢視

九、

九、 短期融通之期限不得超過十天,辦理項目如下:

(一)提供合格擔保品之短期融通。

(二)未提供合格擔保品之短期融通。

(三)日間透支。

本行辦理前項第三款業務,不適用第十點至第十三點之規定,其對象得及於在本行業務局存儲保證金之票券金融公司,其作業規範由本行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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