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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銀行法令規章查詢系統-條文檢視

十七、

十七、 本行辦理擔保放款之再融通,其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三百六十天,利率依融通當時本行公告之擔保放款融通利率計算。但支應第十四點第一款、第二款資金需求之再融通,其利率經本行專案核准者,得在不低於重貼現率之範圍內,酌予減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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