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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銀行法令規章查詢系統-條文檢視

十六、

十六、 銀行因下列情形所致之緊急性資金需求,得備函說明並檢附本行同意之證券或存款準備金乙戶為擔保品,向本行申請擔保放款之再融通:

(一)發生存款人異常提領情事。

(二)為因應繳存存款準備金於該行之金融機構發生存款人異常提領情事,該行依規定程序承作緊急資金融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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