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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銀行法令規章查詢系統-條文檢視

十二、

十二、 申請短期融通之金額,每月平均合計不得超過申請銀行當月應提存款準備金之百分之十,超逾限額時,其逾限金額改按本行公告之短期融通利率一.二倍計算。惟配合本行政策辦理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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