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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銀行法令規章查詢系統-條文檢視

十一、

十一、 短期融通之利息,依下列規定計算,於融通到期日或提前還款日一次給付:

(一)提供合格擔保品者,按融通當時本行公告之擔保放款融通利率計算。

(二)未提供合格擔保品者,按融通當時本行公告之短期融通利率計算。

(三)配合本行貨幣政策辦理,並在其提存之存款準備金乙戶額度內免另提供擔保品者,按融通當時本行公告之擔保放款融通利率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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